王江
- 作品数:48 被引量:291H指数:9
- 供职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水利工程经济管理更多>>
- 我国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施的多重障碍及破解被引量:8
- 2021年
-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因能有效缓解全球气候危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并顺应法律"绿色化"而具有丰富的时代价值。我国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面临着国际性规则供给不足、国际输入限制不合理、许可事由规定欠妥、许可使用费定价失当等多重障碍,应从国际和国内两个维度着力破除。从国际层面来看,我国应积极推动国际条约修订,使该制度能够获得国际法直接依据和出口限制豁免;从国内层面来看,应从明确许可事由、健全使用费定价机制和完善许可程序三个方面进行制度优化。
- 王江李佳欣
- 关键词:专利强制许可气候危机
- 基于需水弹性理论的“黄河法”分水规则重构被引量:1
- 2022年
- 实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黄河法”的时代使命,而分水规则的科学构建是“黄河法”立法的关键内容。需水弹性,是指各类用水满足其对应利益需求的能力及强弱。在时、空均特定的条件下,各类用水的需水弹性呈现为生态用水<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的规律。以时间或空间为变量分别来看:特定空间范围内,不同时间段同类用水的需水弹性不同;特定时间范围内,不同区域同类用水的需水弹性不同。研究表明,重构“黄河法”分水规则应以“需水弹性理论”为圭臬,立足于优先保障生态用水、重点保障生活用水、突出保障生产用水和兼顾加强水量统一调度与分配能力,并将之融贯于“黄河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以分水为核心目标的各项法律制度之中。
- 王江刘鑫
- 关键词:生态保护黄河流域
- 产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的法律防控研究被引量:6
- 2016年
- 产业污染向农村转移给农村带来了巨大的环境危机,土壤污染、水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以及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新问题愈加隐现。为保护农村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应采取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理念,提高农村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加强规划融合力度,探索空间规划体系深层次变革;加强农村环保监管,填补农村环保监管的实质空缺等措施予以补救。
- 王江吴维
- 关键词:产业转移
-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 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检视我国现行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诸如:立法层次低下,在环境保护基本法层面缺失相关规定;立法针对性不强,国家立法层面缺失电磁污染防治的专项立法;电磁辐射标准立法缺失,电磁辐射污染认定困难;立法中...
- 王江黄锡生
- 关键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环境保护法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探究——以美国超级基金法为例
- 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虽然我国在环保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是仍有很多受害人因各种原因却得不到有效赔偿,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解决受害人获得及时赔偿的基金制度。文章通过介绍美国的超级基金的背景、组成、基金来源以及运作程序,分析...
- 王江梁艳凤
- 关键词: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 英国国家公园管理制度及对中国的启示被引量:12
- 2016年
- 国家公园的建设对保护自然和文化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推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国家公园建设起步较晚,缺乏成熟的管理经验。而英国国家公园建设起步早,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管理制度。梳理并探析其先进经验,能为我国国家公园的建设与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 王江许雅雯
- 关键词:国家公园生态社区生物多样性
- 论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及其制度展开
- 2024年
- 囿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保性的传统学理认知,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在“可保说”与“不可保说”之间进退维谷。剖析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多重功能或可为其可保性问题寻得“二阶可保”的解释可能。基于对惩罚性赔偿责任中填补损害型责任和惩罚威慑型责任的解构,其中的填补私益损害型责任完全可保,惩罚威慑型责任完全不可保,填补公益损害型责任部分可保。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二阶可保性不仅可以借助保险法理中的可保风险理论及其适当扩张得到充分性论证,而且能在以“维持制度功能”和“契合公共秩序”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效益视角下获得必要性证成。为推动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二阶可保性从理论落地实践,可沿着“奠定基础-搭建框架-提供保障”的思路,优化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构建承保技术方案,制定配套支持措施,最终实现被保险人、保险人和社会公益的共赢。
- 王江王江
- 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可保性
- 污染环境罪的立法缺失及司法解释补救——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被引量:9
- 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大幅修改。这次修改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入罪门槛,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增强了刑法在惩治环境污染行为方面的威慑力。但是,本次修改仍有不少疏漏之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并未给出"严重污染环境"的判断标准,也未明确"有害物质"的范围,其量刑设计也沿用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并未结合实践需要进行适当调整。"两高"应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对本次修改存在的诸多疏漏予以补救,以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法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 王江
- 关键词:司法解释
- 环境风险源监管的欧盟经验与中国的制度构建——以《塞维索法令》为线索被引量:4
- 2019年
- 环境风险源的高效监管是有效预防环境风险事故,减少事故损失的前提。欧盟的环境风险源监管法律体系以《塞维索法令》为核心,其在重大环境风险源的分级监管、环境风险源安全报告、环境风险事故的双重应急预案、重大环境风险源的选址与变更和环境风险源的信息公开与交流等方面有可资借鉴的经验。反观我国,有关环境风险源监管的法律制度尚无法满足环境风险监管的急迫需求,应从环境风险源监管规范的分级供给,环境风险源由危险性分级转为风险性分级,重大环境风险源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监管,重大环境风险源的二元共治模式,环境风险源的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等方面,完善我国环境风险源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王江柏清
- 关键词:环境事件环境风险源
- 湿地保护立法的目的构设与制度优化--以碳达峰、碳中和为引领被引量:15
- 2021年
- 研究目的:构设《湿地保护法(草案)》的立法目的条款,提出制度优化的具体建议。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研究结果:《湿地保护法(草案)》忽视了提升湿地碳汇能力的目的追求,不足以承载应对气候变化对“湿地保护法”的功能期待,亟需调整并对相应制度进行优化。研究结论:应分别将“提升湿地碳汇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作为工具性目的和价值性目的纳入“湿地保护法”立法目的中;将湿地的碳汇能力作为评价湿地重要与否的标准、加入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内容、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完善湿地修复质量标准。
- 王江李佳欣
- 关键词:土地法学湿地气候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