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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慧颖

作品数:34 被引量:285H指数:12
供职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文献类型

  • 30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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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

  • 33篇政治法律
  • 1篇自动化与计算...

主题

  • 16篇犯罪
  • 15篇刑法
  • 7篇规制
  • 6篇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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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篇法律
  • 3篇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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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信息网络
  • 2篇刑罚
  • 2篇刑法保护

机构

  • 33篇华东政法大学
  • 1篇上海市高级人...

作者

  • 33篇房慧颖
  • 4篇刘宪权
  • 1篇胡荷佳

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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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篇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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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篇青少年犯罪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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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东方法学
  • 1篇法律方法

年份

  • 1篇2025
  • 8篇2024
  • 6篇2023
  • 5篇2022
  • 3篇2021
  • 2篇2020
  • 1篇2019
  • 4篇2017
  • 2篇2016
  • 1篇2015
3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之证成被引量:1
2022年
如何认定人工智能的刑事法律地位并实现合目的的刑事责任追究,是人工智能时代对刑法提出的巨大挑战,也是当前刑法理论亟需应对的时代难题.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强人工智能,能够进行编程之外的自主行为,通过人工神经网络技术获得意识支配下的自由意志,其存在是建立在自己的思考之上,具备赋予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可能性与必要性.通过检视强人工智能之于刑罚的目的和效果,确立对强人工智能进行刑事处罚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从侧面论证了赋予强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合理性.人工智能时代蕴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刑法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对时代风险视而不见并非良策,积极探索、勇于革新才是完成时代使命的必由之路.
房慧颖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刑事处罚刑罚目的
智能风险刑事治理的体系省思与范式建构被引量:16
2021年
以工业社会为基础构建的传统刑法理论体系,在智能时代社会结构中逐渐呈现出力所不逮的状态,无法有效发挥刑法的保护机能。事前预防型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稳定有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隐藏着矫枉过正的风险,存在诱发刑罚权恣意扩张和导致公民自由不当限缩等内生隐患。"事前防控+事后惩治"型智能风险刑事治理策略,吸收了事后回应型传统刑法理论与事前预防型刑法理论的优势,推动传统的结果性评价模式转向事前危险预防与事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刑法规制模式,有利于防范因算法瑕疵引发智能系统决策失误为社会所带来的危害后果的发生,颇具优越性和可行性。
房慧颖
关键词:刑法体系风险防控刑事责任
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法治展开
2025年
数据要素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基础是数据要素参与市场资源配置,科学的数据监管机制是数据要素高效参与市场化配置的法治保障。但是,目前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存在包容性监管立场缺位、单向度监管模式主导、监管措施滞后性等缺陷,严重阻碍了数据要素在推动新质生产力生成中作用的发挥。为克服前述缺陷,应当在法治框架下,以包容审慎的监管立场确立新型监管制度供给的基本框架;由单向度主导的监管模式转向协同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质效;创新适应监管需求的监管措施,凝聚多元监管工具的监管合力。通过以上措施,构建规范性与灵活性兼备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数据要素监管机制,从而促进以数据要素为核心的生产力的转型与创新。
房慧颖
数字经济时代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机制构建被引量:5
2024年
数字经济时代,我国正进行数据产权领域的顶层制度设计,刑法亟须应时代之需,保护具有高商业价值和高应用价值的衍生数据权益。衍生数据财产权的既有刑法保护机制存在局限与疑难,有必要在对既有衍生数据财产权刑法保护方式进行理论检视的前提下,明确衍生数据财产权取得的法理根基与实质内涵,进而厘清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进路及限度。应构建衍生数据财产权的二元刑法保护机制,对侵犯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和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予以区分规制。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规制侵犯非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行为,符合衍生数据作为信息社会“数据资产”的价值定位。对于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可以考虑的路径有二:一是将已公开衍生数据财产权视为邻接权进行保护,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中增设相应行为方式;二是在现有知识产权犯罪规制体系内增设应受保护的新型权利,即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与之相应,增设侵犯公开衍生数据专有权罪。立法者在探寻刑法保护衍生数据财产权的路径时,除将保护的周延性、有效性作为考量因素之外,还需充分考虑设置必要的权利限制制度,防止产生数据领域的集中与垄断现象。
房慧颖
关键词:财产权知识产权犯罪
数字经济治理的法治保障:时代之问、理论因应与实践方案被引量:1
2024年
数字经济的治理面临法治保障困境:在制度层面,数字经济治理的基础立法和领域立法供给不足,难以满足新业态、新领域的法律规制需求;在治理层面,单向度监管模式同新业态发展规律脱节,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治理效能需求。包容审慎的监管模式和数字经济的融合性、流动性等特征相契合,有利于破解传统单向度监管模式的困局。公私合作治理机制有利于减弱政府监管和数字经济发展之间的张力,充分调动数字企业依法依规经营的动力;开放决策程序和正向激励机制有助于破解传统单向度监管模式下的监管困局,促进数字经济安全健康长远发展。
房慧颖
关键词:数字经济法治保障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价值定位与规范化构造--以刑民关系为切入点被引量:15
2022年
作为现代刑法的表征,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刑法的调控范围、价值取向、理论体系都有重要指导作用。然而,理论和实践层面对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认识并未达成一致,甚至存在纰缪与偏差,因而需要对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规范化构造,明确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作用程度,还原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价值取向,使刑法谦抑性原则融合法律规则针对性、确定性、实操性的特征。对刑法谦抑性原则进行规范化构造,需在厘清法域冲突基本类型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刑法与民法在违法性评价层面与利益保护范围划定层面的矛盾根源,在违法性评价层面,民事上合法的行为可以作为违法阻却事由,阻却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但行为具有民事违法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的依据。在利益保护范围划定层面,当刑法与民法保护利益重合时,对民法不予保护的利益,刑法也不得予以保护;当刑法与民法保护利益不重合时,应承认刑法保护利益的独立性。
房慧颖
关键词:谦抑性原则
污染环境罪预防型规制模式的省察与革新被引量:19
2022年
污染环境罪的刑法治理机制已从事后惩治型规制模式转向事前预防型规制模式,但采用事前预防型规制模式治理污染环境罪存在诸多流弊与危机。在立法层面,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内涵和功能的转变削弱了法益概念的立法批判机能;在司法层面,污染环境罪解释标准的抽象化有滋生司法恣意的风险。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污染环境罪事前预防型规制模式进行限缩,刑法不能脱离公民个人权利而单独保护生态法益,应充分发挥行政法律规范对污染环境罪认定的限缩过滤功能。恢复被污染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是惩治污染环境罪的最高旨归。为此,在公法方面,应在顶层设计中坚持环境修复优先原则;在私法方面,应健全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机制,最终形成“有限制的事前预防+有成效的事后修复”的污染环境罪治理新范式。
房慧颖
关键词:抽象危险犯生态法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法分析被引量:2
2016年
《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有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必须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前提。非法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对象。单位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据是否利用工作便利进行分别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必须在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而且主观罪过是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与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之间是想象竞合而非法条竞合。
房慧颖胡荷佳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非同质化通证的刑法法益识别与保护
2024年
非同质化通证在打破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财产流通壁垒、推动数字经济时代生产力变革、塑造新型权利体系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违法犯罪风险。非同质化通证由数据层和映射层组成,与之相对应,非同质化通证数据层的元数据蕴含数据法益,映射层因承载内容的不同而可能蕴含财产法益或其他法益。非同质化通证的多元法益之间具有依托与被依托的逻辑关联,呈现双层架构。对非同质化通证采用双重刑法保护模式,承认不同法益之间的兼容关系,契合非同质化通证数据层与映射层兼备的结构特征,有利于更加全面地保护非同质化通证安全。对非同质化通证数据层中数据法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可以通过数据犯罪或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条文予以规制。对非同质化通证映射层中财产法益或其他法益遭受侵害的情况,可分别通过财产犯罪或其他犯罪的相关条文予以规制。为避免在保护非同质化通证时矫枉过正,刑法应以法益保护为目的,以实质解释方法准确把握保护的限度,从而回答数字经济时代的中国之问、时代之问,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房慧颖
关键词:刑法保护财产犯罪区块链
污染环境犯罪刑事治理模式的理论省思与范式建构被引量:12
2023年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条文所作的修正,体现出我国环境犯罪治理理念已经从事后惩罚主义转型为事前预防主义。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定位、行为构造与罪过形式等三个存在重要争议的问题并非纯粹理论问题,同时影响着污染环境罪司法认定。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人类本位的生态法益,犯罪形态为抽象危险犯,主观罪过为故意。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需要刑法机制,而刑法机制和其他法律机制同属法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治系统中各关联要素之间既有功能区分又有价值连接。行政法强调事前的危险防御或风险控制,民法的功能则在于事后的损害填补。建构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治理机制,需要在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审视刑法机制与行政法、民法等部门法机制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各部门法的功效,以形成层次分明、轻重有序、宽严适中、效果显著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律治理机制。
房慧颖
关键词:生态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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