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
- 作品数:37 被引量:538H指数:17
-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逻辑与法典构造
- 2025年
- 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七寸”,也是生态环境损害补救的主战场。但目前磋商制度还存在诸多逻辑和经验困境,突出表现为实体层面的损害认定扩大化、责任承担货币化以及程序层面的司法确认和转入诉讼比例低、磋商与关联诉讼关系不明等问题。究其根源,是试图在规范主义语境下定位磋商制度,故无论是民事行政论、行政协议论还是双阶构造论都无法给出妥当的解释方案。有必要以功能主义作为对磋商制度的法理解释和法典编纂的基本立场,将磋商定位于执法替代机制下的执法和解程序,并分别在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分别对磋商及其相关实体和程序问题作出统领性规定。
- 张宝
- 关键词:规范主义功能主义
- 水资源税的目的探究与制度完善被引量:23
- 2020年
- 水资源税作为特定目的税,以保障公众基本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主导目的。与水资源税的特定目的要求相比,当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存在激励和约束机制不够健全、税款用途尚未特定、分成体制不够合理、不同目的之间不够协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水资源税立法奠定基础。
- 张宝
- 关键词:水资源税费改税专款专用
- 环境侵权责任构成的适用争议及其消解——基于4328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被引量:21
- 2018年
-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是建立在统一的"污染"概念之上,对各类污染行为一体适用统一的规则。但基于对《侵权责任法》生效7年间432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在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无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未得到统一适用,损害后果也难以运用传统损害的形态和手段加以量化和救济。其原因在于,对"污染"概念不加区分有违环境致害的科学机理,在此基础上建构的法律制度也难以契合环境侵权的演进规律,试图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救济范围更是侵权法不可承受之重。相应的对策是,重新建构环境侵权的归责体系,并发挥不同法律部门的制度合力对生态损害进行救济。
- 张宝
- 关键词:环境污染生态损害环境侵权责任
- 环境法典编纂中民事责任的定位与构造被引量:19
- 2022年
- 生态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环境民事责任的复杂性。鉴于生态环境领域并未发展出独立的合同责任规则和规范需求,故环境法典民事责任编纂的重心主要在于规范环境侵害行为引发的私益侵权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民法典》绿色条款为这两种责任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私益侵权责任规则难以一体适用于各种污染类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难于沿用传统侵权法理等问题。私益侵权责任的不足虽可通过修法而在民法框架内解决,但不妨碍通过环境法典建立特别民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具有“公法性质、私法实现”属性,需要通过环境法典全面创制以“生态修复论”为中心的专门责任。同时,鉴于行政机关身兼索赔者和执法者双重身份而可能引发法理冲突和适用冲突,环境法典编纂时宜将执法权限于违法行为的日常监管与污染和破坏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损害填补则由民事责任解决。
- 张宝
- 关键词:环境法典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辨正
- 检察机关直接针对排污者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但是,检察机关并非环境公共利益的直接代表,现行立法也不能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供法源依据。由于忽略公益诉讼的功能和权力配置的理念以及同一制度在不同法律制度下...
- 张宝
-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制度的性质与定位被引量:85
- 2020年
- 我国正在推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面临诸多争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请求权基础存在法理困境;政府同时享有行政执法权和民事索赔权导致逻辑悖论;政府索赔与公益诉讼制度关系不明引发适用分歧。尽管两大法系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采取了公私有别的应对路径,但衡诸我国的现实情境,纯粹的私法责任或公法责任均难以实现事理与法理的平衡。因此,宜采取一种混合责任体制,目的是建立"公法性质、私法操作"的公益保护请求权,来源是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适用对象应为责任人造成的所有生态环境损害,适用程序上应首先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责令修复+代履行"机制进行公法救济,无法修复时则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金钱索赔,赔偿金用于替代修复。同时,为防止政府索赔出现恣意与专断现象,应通过环保督察、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并以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兜底。
- 张宝
-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 生态破坏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
- 2010年
-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因应环境时代法律的"绿化"需求,首次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对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环境污染侵权的特殊规则如归责原则、举证责任、责任分担、第三人过错等做出了确认。该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沿袭既有做法将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限定为环境污染行为。这种做法在实践中的困境,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加以分析。
- 张宝
- 关键词:致人损害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侵权侵权责任法环境时代污染责任
- 环境侵权责任构成的适用争议及其消解
- 《侵权责任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是建立在统一的"污染"概念之上,对各类污染行为一体适用统一的规则。但基于对《侵权责任法》生效七年间4328份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在环境侵权司法实践中,无过错责任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未...
- 张宝
- 关键词:环境侵权归责体系生态损害
-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中气候变化应对的逻辑与理路
- 2025年
- 应对气候变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协调多重关系,专门立法有其必要性。在专门立法短期内难以启动的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宝贵契机。从实践逻辑看,应对气候变化的价值最宜通过法典凝聚,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法律机制最宜通过法典确立,引领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国担当最宜通过法典昭示;从理论逻辑看,应对气候变化入典必须厘清应对气候变化与“双碳”目标、法典与单行法、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等三重关系。基于法典的稳定性和前瞻性,不宜在法典中规定阶段性目标,而应当将“双碳”目标深度融入法典的各个层面,在法典中构建“专门规范+协同规范”的编纂模式。
- 张宝郝楠楠
- 关键词:应对气候变化
- 环保局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被引量:1
- 2011年
- 自2007年贵阳、无锡等地设立环保法庭、允许环保机关等提起公益诉讼以来,环保机关的原告资格问题就一直处于争议之中,理论界反对的声音占了上风,而实务界多持赞同态度。昆明先是允许环保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来则又以“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司法对行政执法的补充,行政机关可能成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被告”为由对环保机关予以排除。
- 张宝
-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保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